关于制定信息中心离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轻息人〔2020〕14号
关于制定信息中心离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聘用合同》及《人事管理条例(信息中心)》,经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制定离职制度如下:
一.经与中心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二.职工有以下情形的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中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关系:
1、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或由职业病引起的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关系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但需提前30日告知中心: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职工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关系;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关系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六.聘用关系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关系无法履行,经中心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条款等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自收到辞职申请起,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与管理。
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拒不返回和拒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中心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