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3-04-01 来源: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信息中心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及《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支票结算的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信息中心每位在职职工、退休返聘及长期聘用人员均应办理,但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我中心公务卡管理范围。该公务卡用于日常支付结算,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授信额度为最高5万元人民币(中心暂定额度为最高2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5日内(最迟于公务消费次月20日前)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未及时报销或单据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而造成的报销延迟导致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公务卡内的存款在本地提取现金免手续费,透支提现及异地提现需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除发放支付评审、讲课等劳务费及各项补助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业务可预借并报销现金外,其他具备刷卡条件的(如会议费、差旅费等)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务卡在结算上的便利,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对现金、支票等传统结算方式的依赖,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本单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仍应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持卡人姓名、每笔交易的刷卡日期和金额等信息,并填制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补办报销冲抵借款手续。因个人报帐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本单位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在报销单据中注明“公务卡”消费,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刷卡凭证(即POS签购单。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刷卡凭证是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如刷卡凭证缺失,则财务部门无法通过“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维护,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单独填写,每笔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一张报销单上填写。允许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或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发票与刷卡凭证金额应一致,如二者出现差异则以金额小者给予报销。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帐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注(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审核报销。
    财务部门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合法性的同时,还需通过“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至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与财务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凡有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变动情况发生,中心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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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信息统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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