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2-20 来源:
轻息人[2009] 1号
关于《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在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的新形势下,为了推进科学发展,营造和谐生活,坚持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对原有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改进。主要调整了三方面内容:
(一)增加职工就医方便。将在职职工的就医指定医院由原来的一所增加为五所(其中自选两所);将退休职工的就医指定医院由原来两所增加为六所(其中自选三所)。
(二)提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造器官的最高报销标准,各项标准综合提升幅度为20%。
(三)职工住院要中心支付大额押金时,个人需预交到中心财务的金额比例,由50%更改为40%。
(四)进一步规范报销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药费支出,强调报销时要齐备指定医院或医务室的医疗处方和收费单据。
附件:《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
附件: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增强职工个人的节支意识,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方便职工就医。参照《国家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关于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医疗费自筹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就医需在指定医院,其指定医院的确定原则如下:
1.职工可在轻工医务室、北京展览路医院、北京复兴医院和人民医院就医,还可在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两所医院(退休职工可任选三所医院)作为就医指定医院。个人选择的指定医院确定后,需在人事部门备案。
2. 因实际原因要求更换就医指定医院时,需事先向人事部门提出,待研究后确定。
二、职工在指定医院及轻工医务室就医的费用,自负部分按工龄的长短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在职人员工龄满20年以上的自负10%;工龄在10年(含10年)至19年的自负15%;工龄未满10年的自负20%;退休人员按10%的比例自负医疗费及治疗费。在药店、医药门市部购买药品,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外购证明,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院看病的费用全部自负。
因患急症,必须就近在非指定医院就医的急诊费用,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
急诊药费报销时必须附有:
1.急诊诊断证明;
2.药费处方(需为急诊用药)、急诊收据需加盖急诊专用章;
3.急诊诊断证明、药费处方上必须字迹清楚,否则不予报销;
4.急诊药费报销一般只限一天药量,最多不超过三天的药量,复诊必须到指定医院。
三、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在职人员报销95%,自负5%;退休人员报销97%,自负3%。一般干部的床位费报销标准,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司局级干部床位费报销标准为每床日80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特护费、陪住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代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救护车费等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费不予报销。
四、部队医务室、其他机关医务室、红十字卫生站、乡村卫生室和民办医疗单位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五、职工因病住院,如需借支住院押金,应先将相关手续送中心党务人事处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职工住院所需押金,个人需先预付40%交中心财务后,中心方予全额支付。出院时按有关规定一并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上一次结清,如确有困难,要作出还款计划,没有还款计划或按计划逾期不还款者,中心财务将在工资中扣除应还款数额。
六、根据病情需要安装人造器官的,报销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博器:单腔的每套16800元、双腔的每套21600元、临时的每套72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8400元、机械膜每套96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810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6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96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标准为21600元;
6.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报销费用标准为21600元;
7.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8.恶性肿瘤的治疗药费中的公费药费用100%报销。
七、职工因病须做大型医疗检查(1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95%,自负5%。
八、职工就医的诊疗费报销80%,自负20%。
九、关于办理中心公费医疗报销的程序:
1、职工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或轻工医务室的医药处方和收费单据。
2、职工需按规定时间到财务部门进行初审,再经人事部门复审签字后方可报销。
3、在职人员公费医疗报销直接由现金兑付。退休人员在报销结算后,报销金额打入下月工资卡,同下月工资一并领取。
4、报销时间:在职人员每周五上午;退休人员每月15日~18日。遇节假日则顺延。
十、中心将不定期公布医药费执行情况。
十一、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心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此《办法》的解释权在党群人事处。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
关于《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在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的新形势下,为了推进科学发展,营造和谐生活,坚持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对原有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改进。主要调整了三方面内容:
(一)增加职工就医方便。将在职职工的就医指定医院由原来的一所增加为五所(其中自选两所);将退休职工的就医指定医院由原来两所增加为六所(其中自选三所)。
(二)提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造器官的最高报销标准,各项标准综合提升幅度为20%。
(三)职工住院要中心支付大额押金时,个人需预交到中心财务的金额比例,由50%更改为40%。
(四)进一步规范报销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药费支出,强调报销时要齐备指定医院或医务室的医疗处方和收费单据。
附件:《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
附件: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增强职工个人的节支意识,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方便职工就医。参照《国家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关于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医疗费自筹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信息中心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就医需在指定医院,其指定医院的确定原则如下:
1.职工可在轻工医务室、北京展览路医院、北京复兴医院和人民医院就医,还可在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两所医院(退休职工可任选三所医院)作为就医指定医院。个人选择的指定医院确定后,需在人事部门备案。
2. 因实际原因要求更换就医指定医院时,需事先向人事部门提出,待研究后确定。
二、职工在指定医院及轻工医务室就医的费用,自负部分按工龄的长短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在职人员工龄满20年以上的自负10%;工龄在10年(含10年)至19年的自负15%;工龄未满10年的自负20%;退休人员按10%的比例自负医疗费及治疗费。在药店、医药门市部购买药品,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外购证明,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院看病的费用全部自负。
因患急症,必须就近在非指定医院就医的急诊费用,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
急诊药费报销时必须附有:
1.急诊诊断证明;
2.药费处方(需为急诊用药)、急诊收据需加盖急诊专用章;
3.急诊诊断证明、药费处方上必须字迹清楚,否则不予报销;
4.急诊药费报销一般只限一天药量,最多不超过三天的药量,复诊必须到指定医院。
三、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在职人员报销95%,自负5%;退休人员报销97%,自负3%。一般干部的床位费报销标准,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司局级干部床位费报销标准为每床日80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特护费、陪住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代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救护车费等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费不予报销。
四、部队医务室、其他机关医务室、红十字卫生站、乡村卫生室和民办医疗单位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五、职工因病住院,如需借支住院押金,应先将相关手续送中心党务人事处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职工住院所需押金,个人需先预付40%交中心财务后,中心方予全额支付。出院时按有关规定一并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上一次结清,如确有困难,要作出还款计划,没有还款计划或按计划逾期不还款者,中心财务将在工资中扣除应还款数额。
六、根据病情需要安装人造器官的,报销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博器:单腔的每套16800元、双腔的每套21600元、临时的每套72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8400元、机械膜每套96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810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6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96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标准为21600元;
6.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报销费用标准为21600元;
7.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8.恶性肿瘤的治疗药费中的公费药费用100%报销。
七、职工因病须做大型医疗检查(1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95%,自负5%。
八、职工就医的诊疗费报销80%,自负20%。
九、关于办理中心公费医疗报销的程序:
1、职工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或轻工医务室的医药处方和收费单据。
2、职工需按规定时间到财务部门进行初审,再经人事部门复审签字后方可报销。
3、在职人员公费医疗报销直接由现金兑付。退休人员在报销结算后,报销金额打入下月工资卡,同下月工资一并领取。
4、报销时间:在职人员每周五上午;退休人员每月15日~18日。遇节假日则顺延。
十、中心将不定期公布医药费执行情况。
十一、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心的医药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此《办法》的解释权在党群人事处。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