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的通知
2009-02-20 来源:
轻息人[2009] 2号
关于《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的通知
为解决中心职工的后顾之忧,改善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报销问题的实际情况,使职工报销手续更简便、更快捷、更有效。经中心研究决定,改进了原有的《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主要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医疗的报销额度由500元/年调整到800元/年,其中新增外购药品的报销,报销比例为报销额度的30%。
(二)报销时间由一年一次性报销调整为每周五上午报销。
(三)报销比例除保留了子女双方父母各报销50%外,还可选择一方报销,报销比例为70%。
附件:《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
附件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法
信息中心实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以来,对方便职工子女就医,解决职工生活负担起了很大作用。根据近年来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有关现行政策,中心本着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统筹医疗条件
1.参加统筹医疗人员,必须系我单位职工的子女。
2.职工子女在18周岁以前,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满18周岁以后,如仍在中学学习(包括中专、职业高中)可继续参加,直至中专、高中毕业为止。
3.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统筹。
4.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后,因病长期在家休养,其统筹时间可到十八周岁为止。
5.职工出国逾期不归工资停发者,其子女统筹医疗随其工资停发而终止。
二、参加统筹医疗手续
1.参加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行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加入或退出手续,新生婴儿和新调入职工的子女可随时参加,参加后本年内不得无故退出。
2.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每月每人缴纳统筹医疗费贰元,在同一单位的双职工应按上述标准分别缴纳医疗统筹费。
三、报销办法
1.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本市医院就诊。
2.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国家职工公费医疗的现行规定执行。
3.报销凭证,必须是医院的正式单据或对方单位财务部门出据的医疗报销分割单或外购药品发票及明细单。
4.报销比例,可选择子女双方父母各报销50%,也可选择一方报销70%。
5.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采取控制全年报销额度的办法,即: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800元;在同一单位的双职工,其子女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600元。其中外购药品报销比例为报销额度的30%。
6.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报销采取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混合计算,其总数不得超过全年限定额。
7.自费药品按卫生部规定范围执行。
8.属于整容费用不能报销。
9.报销时间为每周五上午。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