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8-05-29 来源:
根据中轻联《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轻联资发[2006]62号)及《关于转发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轻联资发[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结合信息中心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一般住宿应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第六条 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
下凭据报销。
第七条 饭店住宿收费标准低于每间房每天150元时,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可一人住一房间。
第八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上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辅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其中,司局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第十四条 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按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主动交纳住宿费、伙食费;接待单位应主动向出差人员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出差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没有住宿费及伙食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及信息中心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一般住宿应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第六条 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
下凭据报销。
第七条 饭店住宿收费标准低于每间房每天150元时,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可一人住一房间。
第八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上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辅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其中,司局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第十四条 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按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主动交纳住宿费、伙食费;接待单位应主动向出差人员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出差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时,没有住宿费及伙食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及信息中心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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