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2007-03-15 来源:
工作目标考核文件之三
信息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作息时间
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午餐:11:30~13:00;下午1:00-5:00。
第二条:考勤形式
各处室指定一名原则性强,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负责详细记录本处室每天的出勤情况,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考勤表”应在当月的25日前经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党群人事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处室考勤情况进行巡查。
第三条:职工请假
员工有事应先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处室领导批准(处室领导请假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事先填写请假单,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党群人事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第四条:迟到、早退
职工上下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内为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与考核挂钩。
第五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一小时。
2、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虽然请假、但未被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
4、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5、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依法收容、拘留。
出现旷工情况,与考核挂钩。
第六条:病假
病假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急诊或特殊情况除外)。去医院就诊原则上给予半天时间,月累计门诊病假超过两天与考核挂钩。月住院病假两周(含假日)不与考核挂钩,超过两周的连续住院病假,超过的部分可以先用本人的年休假(需要时,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本人的年休假可以全数使用)冲抵,再超出的部分,每休一周扣减本人纳入考核的工资的25%。
第七条:事假
职工事假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天。月累计超过两天与考核挂钩。
第八条:婚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婚假为三天,如双方均为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与考核挂钩。
第九条:生育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假参照病假规定处理。
第十条:加班
法定节假日值班,由部门提出,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日常加班,一般不作加班处理,特殊情况,需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有条件在次日倒休的,应于次日由所在部门安排倒休。加班需事先填写加班单,在党群人事处备案。不能在加班次日倒休的,倒休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使用。倒休跨年度作废。
第十一条: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天数计算:1、本系统工龄五年以下者(本系统工龄满一年才有休假),休假五天。2、本系统工龄五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工龄,休假增加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含假日)。职工年休假的天数由党群人事处负责计算。
职工的年休假在一周(七天,含假日)内的,由中心统一安排使用。职工年休假天数减去一周(7天)后的余数,可以由本人掌握使用,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处理。休假每次最少半天,不能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不作补偿。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假
因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怀孕而进行手术或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休假为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要有医院证明,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一天。丧假遇假日连续计算,不与考核挂钩。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6日施行。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7年3月14日
信息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作息时间
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午餐:11:30~13:00;下午1:00-5:00。
第二条:考勤形式
各处室指定一名原则性强,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负责详细记录本处室每天的出勤情况,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考勤表”应在当月的25日前经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党群人事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处室考勤情况进行巡查。
第三条:职工请假
员工有事应先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处室领导批准(处室领导请假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事先填写请假单,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党群人事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第四条:迟到、早退
职工上下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内为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与考核挂钩。
第五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一小时。
2、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虽然请假、但未被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
4、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5、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依法收容、拘留。
出现旷工情况,与考核挂钩。
第六条:病假
病假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急诊或特殊情况除外)。去医院就诊原则上给予半天时间,月累计门诊病假超过两天与考核挂钩。月住院病假两周(含假日)不与考核挂钩,超过两周的连续住院病假,超过的部分可以先用本人的年休假(需要时,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本人的年休假可以全数使用)冲抵,再超出的部分,每休一周扣减本人纳入考核的工资的25%。
第七条:事假
职工事假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天。月累计超过两天与考核挂钩。
第八条:婚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婚假为三天,如双方均为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与考核挂钩。
第九条:生育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假参照病假规定处理。
第十条:加班
法定节假日值班,由部门提出,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日常加班,一般不作加班处理,特殊情况,需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有条件在次日倒休的,应于次日由所在部门安排倒休。加班需事先填写加班单,在党群人事处备案。不能在加班次日倒休的,倒休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使用。倒休跨年度作废。
第十一条: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天数计算:1、本系统工龄五年以下者(本系统工龄满一年才有休假),休假五天。2、本系统工龄五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工龄,休假增加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含假日)。职工年休假的天数由党群人事处负责计算。
职工的年休假在一周(七天,含假日)内的,由中心统一安排使用。职工年休假天数减去一周(7天)后的余数,可以由本人掌握使用,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处理。休假每次最少半天,不能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不作补偿。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假
因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怀孕而进行手术或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休假为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要有医院证明,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一天。丧假遇假日连续计算,不与考核挂钩。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6日施行。
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