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2007-03-01 来源:32767
  工作目标考核文件之三
                              信息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作息时间
      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午餐:11:30~13:00;下午1:00-5:00。 
  
      第二条:考勤形式
      各处室指定一名原则性强,办事公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负责详细记录本处室每天的出勤情况。“考勤表”应在当月的25日前经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党群人事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处室考勤情况进行巡查。
  
      第三条:职工请假
      员工有事应先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处室领导批准(处室领导请假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事先填写请假单,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党群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迟到、早退
      职工上下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内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均为违犯劳动纪律行为,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者,本月劳动纪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五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一小时。
      2、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虽然请假、但未被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
      4、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5、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依法收容、拘留。
      出现旷工情况,本月劳动纪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条:病假
      病假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急诊或特殊情况除外)。去医院就诊原则上给予半天时间,超过半天(不能说明情况的)按事假处理。月累计门诊病假超过三天或住院病假超过七天,本月劳动纪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条:事假
      职工事假必须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月累计事假超过两天,本月劳动纪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婚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婚假为三天,如双方均为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劳动纪律考核。
  
      第九条:生育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假参照病假的规定进行劳动纪律考核。
  
      第十条:计划生育假
      因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怀孕而进行手术或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休假为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要有医院证明,按出勤对待。
  
      第十一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一天。丧假遇假日连续计算,不作为劳动纪律考核。
  
      本办法公示征求员工意见,经中心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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